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案18日在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9名責任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今年1月初,國務院對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對中石化集團、青島市和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48名責任人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
  2013年11月22日10時25分,位於山東省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儲運分公司東黃輸油管道原油泄漏發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5億元。
  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後反衝到路面。原油泄漏後,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管理上的原因是:中石化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現場應急處置措施不當。山東省、青島市、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不深入不細緻,管道保護、規劃、市政、安監等部門履行職責不力,事故風險研判失誤。Y
  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  (原標題:中石化青島爆炸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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